2009年5月18日星期一

SM圈重要守則(安全考慮4)

網路上張貼或分享情色圖片或影音檔案便可以入罪。
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,散布或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
我現在所寫的就是猥褻文字吧?香港一樣不行嗎?

總結:我自己也不了解猥褻之文字是甚麼。怎樣去界定學術上的研究和討論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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